| 商务部拟取消非营运轿车报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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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5 08:45 文章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本报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即将颁布的新《规定》与原有法规相比,该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轿车只能使用10年”的汽车报废规定。
此外,《规定》也延长了对微型、小型和大型出租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加到60万公里;使用年限方面,除微型和小型出租车仍维持在8年外,其他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1997年修订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轿车行驶10年(经申请审批可延长至15年)或50万公里将强制报废。《规定》则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
按照《规定》的规定,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或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车型不再强制报废。
在《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7种情况。具体包括:达到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 )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在1个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 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新标准还对我国汽车的使用年限重新进行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等非营运车的报废年限。
业内专家指出,《规定》将行驶里程数作为轿车的报废标准比之前更为合理。一般私家车一年最多开2万公里,15年也就开30万公里。 这并不意味报废的标准降低了,取消报废年限是为了给加强汽车排放监管让路。
由于性能越来越好,今后正常行驶了15年的车仍然能保持较好的车况,有了新的报废标准之后,这些车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同时,在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的使用时间的限制之后,国家将通过更严格的环保措施来促进轿车的更新换代,这将使消费者在购车时更为注重车辆的环保和排放标准,也将促进新车的销售和二手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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