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酒类经营者售酒要有“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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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5 10:20 文章来源:焦作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近日,我市正式开始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酒类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就意味着有了售酒的“户口簿”。“户口簿”约束酒类经营者,不得再向未成年人售酒,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酒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假冒伪劣酒在一定程度上还充斥市场,酒后犯罪、酒后驾车已成为社会公害,未成年人饮酒现象相当普遍。为加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商务部从今年年初起正式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而备案登记制度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目前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正在为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我局正在抓紧时间制作提醒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牌,近期将把这些标志牌悬挂在各酒类经营场所,以约束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本次实行备案登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等,药酒和保健食品酒类除外。登记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酒类销售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副食店、餐饮店、酒吧、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登记对象要尽快前去登记,新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要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前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逾期不备案登记者将受到处罚。
酒类经营者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一是酒类经营者填写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二是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4种证照的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是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复印件。四是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经营者印章或由业主签字盖章;总经销商、总代理商提供相关授权书复印件有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经营者填写的登记表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业主签字盖章;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写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字、经营地址一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将加盖印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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